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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确定

留言时间:2020-07-2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但如果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项目名称”注明项目分为两期,在“建设规模”也分别注明了每一期的建筑面积。这种情况是以该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整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呢,还是以规划证上注明的两期,分别以一期、二期进行单独清算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

国税发〔2006〕187号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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