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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要缴纳契税

办件标题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要缴纳契税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我公司为房开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一块土地。已依据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按建筑面积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问这个配套费应缴纳契税吗?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行便函〔2017〕1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但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交契税。这就出现了在同一个省份内对同一税收条款有不同的理解。请省局给我们企业一个明确的答复,我们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究竟要不要缴纳契税。

办件编号 NSZX20210700671 咨询时间 2021-07-28 16:40:4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7月29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9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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