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8-12 10: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1.四川宇鸿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50988969910,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540号(附件1)。
2.崇州市梓潼飞天园艺场,纳税人识别号:92510184MA6DFEHF04,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544号(附件2)。
3.崇州市梓潼美景园林,纳税人识别号:92510184MA6DF9110N,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546号(附件3)。
4.崇州市崇平利通园艺场,纳税人识别号:92510184MA6DFRYCX4,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545号(附件4)。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3楼324室
联系人:乐铮 黄一明
联系电话:028-89483558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540号).doc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544号).doc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546号).doc
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54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540号
四川宇鸿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50988969910)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度取得开具单位为西藏**实业有限公司的3份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400151130,发票号码:00019302~00019304),金额合计2,251,543.53元,税额合计382,762.41元,你公司已于2016年认证抵扣382,762.41元。
你公司于2016年度取得开具单位为西藏**商贸有限公司的1份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400153130,发票号码:00115163),金额790,700.85元,税额134,419.15元,你公司已于2016年认证抵扣134,419.15元。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517,181.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202.71元,教育费附加15,515.45元,地方教育附加10,343.63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2016年增值税517,181.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6,202.7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15,515.45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10,343.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544号
崇州市梓潼飞天园艺场:(纳税人识别号:92510184MA6DFEHF04)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园艺场向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70份,金额合计16,840,849.60元。经查,你园艺场与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已向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546号
崇州市梓潼美景园林:(纳税人识别号:92510184MA6DF9110N)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园艺场向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60份,金额合计25,352,451.60元。经查,你园艺场与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已向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545号
崇州市崇平利通园艺场:(纳税人识别号:92510184MA6DFRYCX4)
我局(所)对你(单位)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园艺场向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70份,金额合计14,412,744.80元。经查,你园艺场与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已向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