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所得税清算票据调增影响后仍属于免税所得
留言时间:2020-07-28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种子生产企业,只生产销售种子,企业应纳税所得免企业所得税(税法及政策规定可享受);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若未取得合法票据(比如收购农户种子成本、费用报销等),那么这部份票据不能税前扣除,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需做调增,就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如果缴纳,这样就不属于农业企业的经营所得免税项目?
我们认为即使调增调减,仍然是生产种子销售的经营所得,属于免税所得,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与经营活动相关支出,无合法票据的调增额,仍属于生产种子的免税所得,不产生应纳税的影响。
我们的理解:企业所得税的汇算,应纳税所得调增调减,是基于(或适用于)一般应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项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不知国家税务总局有无针对农业企业应纳税所得免税的汇算清缴规则指导。谢谢并期待回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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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