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是否还有效
留言时间:2020-08-0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8号],该文件第8条: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发〔1997〕359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请问绵阳市税务局依据已被废止的文件制订的《关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2条对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是否还有效。如果该条款失效,现在又按什么新规定执行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绵地税发〔2010〕50号
第六条 对未设置会计帐薄,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建安企业进行承包,其承包人(包括本地纳税人及异地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办法,具体标准为: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投资额的1%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1%;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1.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征收率为2%,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2.5%。
对因帐册不全或无法核实个人收入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其他人员(可通过其他方法推定其收入),应比照上述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