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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西部大开发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叠加优惠(追问)

办件标题 西部大开发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叠加优惠(追问)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尊敬的四川省税务局老师:        您好!有关办件编号 NSZX20200600262(西部大开发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叠加优惠),公司既符合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又同时符合享受国税发[2009]80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处于减半期,是否能同时叠加享受此二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之前答复感觉不是特别清晰,现追加相关信息,公司为2015年、2016年成立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1、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支持此二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3、当地税务局所得税科认为此二项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请老师核实,  该公司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优惠!谢谢,请及时回复为盼!

办件编号 NSZX20200600264 提交时间 2020-06-15 22:12:4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您的企业于2015年成立,不属于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是可以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6 09:06

链接:

办件标题 西部大开发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叠加优惠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尊敬的四川省税务局老师:您好!请问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并同时享受国税发[2009]80号《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半期的企业,是否能同时叠加享受此二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办件编号 NSZX20200600262 提交时间 2020-06-12 12:47:5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2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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