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西部开发政策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你好! 我公司符合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公司取得一笔政府搬迁收入。 请问:取得的政府搬迁收入,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是否要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办件编号 NSZX20200500238 提交时间 2020-05-15 15:04:5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