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政府无偿移交幼儿园是否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0-08-1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省税务局领导:我于2020年7月8日向贵局咨询“向政府无偿移交幼儿园是否视同销售?”的事宜,同样的问题贵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截然不同,到底我们该怎样执行?国家税务总答复详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偿向政府移交幼儿园是否视同销售的回复.docx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链接:
尊敬的国家税务局领导: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政府是否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谢谢!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如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