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存电网电费开票
留言时间:2020-08-1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用户向电卡冲值卡预存了1000的电费,预存后用户是否可以当场要求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用户要求电力公司提供发票,电力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开具发票?
2、经咨询电网公司,电力公司答复根据预付卡相关要求,电力公司可以选择用户冲值后开具发票,也可以选择不开具发票,因此,电力公司选择在冲值后不开具发票是符合增值税开票相关要求的。
3、目前,电网公司是强制性的执行用户每月消费电量后才开具发票,用户冲值后统一不开具发票。全国电网系统是统一的,系统本身就没有设置可以冲值后就开具发票。
4、中石油中石化也是属于全国性的公司,系统也是全国性的,为何其可以满足用户冲值后提供发票,而电网系统就不能给用户提供。
5、用户也向税务部门反应过,但是,基本上回复都是电网系统都是这样执行的,每月使用后开票,可以理解为有些税务部门不作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