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
内容 我是一名会计,因工作失误,在当月申报时填写错误进项税金,导致该进项税金不能抵扣。报税期过后才发现,去税务局咨询解决办法,税务局回复:因为个人失误,只能企业自行承担!该笔进项税金对于企业来说金额巨大,对于我来说,是职业生涯最严重的一次教训,我知错,但没有机会改正。查阅相关文件时发现:贵州、福建、山东等地对于我这种情况,按照国税总局2011年78号文,可以简化处理,不需要企业提供第三方的客观原因证明,四川地区可否也出台相关规定,让纳税人可以有一个知错改正的机会。感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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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LM20191000038 提交时间 2019-07-02 00:26:1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李晓晓同志:
来信收悉,您的问题,我局已责成相关处室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己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与该纳税人电话联系,该纳税人反映目前正在向主管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继续申抵扣进项税额,其来信反映问题已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3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