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电桩业务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9-04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业务,充电收费主要分两部分(电费和服务费)。请问:1、充电业务是属于兼营还是混营或是其他经营,2、收取的收入是否可以全部按照提供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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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