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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购房已交首付款但对方公司不开具发票的咨询

关于购房已交首付款但对方公司不开具发票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8-27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于2020年6月在成都某楼盘购买了一间商品房,并已缴纳首付款。但对方公司仅提供了首付款收据,未提供发票。现因我需要提取外省公积金,需要首付款发票,但对方公司表示首付款不能开发票,请问其回复是否属实,对方公司是否应该向我开具首付款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规定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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