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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跨年物业费收据是否可以换发票

跨年物业费收据是否可以换发票

留言时间:2020-09-08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物业公司先用收据收取物业费,今天拿到物业公司换取发票被告知跨年跨月后不能换取,请问物业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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