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违约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留言时间:2020-10-28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问题: A公司于2018年7月向客户销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同时约定如果客户未在约定日期付款需要按0.03%/天支付延期付款利息。A公司按规定在2018年11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客户未在合同约定日付款。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10月收到客户按法院判决书支付的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对于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下三种处理方式那一种符合税法规定:
1、从客户违约之日起按月计算利息,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法律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无法保证我方胜诉并收到利息,此方式不符合企业收入确认条件。
2、在法院判决胜诉当月依据判决书确认利息收入,并按16%增值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此方式是否要按纳税义务发生时为2018年11月做增值税补申报,并且计算延期纳税滞纳金。
3、在法院判决胜诉后于实际收到客户支付利息当月确认收入,并按13%的增值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三种处理方式那个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全部不符合规定企业该如何申报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