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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买房送家电是否视为销售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买房送家电是否视为销售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市场下行,为了促进销售,公司计划推行“买房送家电”活动,针对购买成交客户,赠送一定价值的空调、电视等家用电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视同销售,查阅了网上类似情况,也是众说纷云,请问四川省对类似 问题是如何认定的?

办件编号 NSZX20201000360 咨询时间 2020-10-21 16:43:0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22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2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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