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买房送家电是否视为销售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市场下行,为了促进销售,公司计划推行“买房送家电”活动,针对购买成交客户,赠送一定价值的空调、电视等家用电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视同销售,查阅了网上类似情况,也是众说纷云,请问四川省对类似 问题是如何认定的?
办件编号 NSZX20201000360 咨询时间 2020-10-21 16:43:0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22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2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