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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股权转让方公司名下有一处土地使用权,现以股权转让方式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请问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办件编号 NSZX20200800297 咨询时间 2020-08-14 10:41:4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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