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 2020-09-25 10: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呢?
答:我们先来看一下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包含有哪些:1.增值税专用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5. 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6.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7.旅客运输凭证。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企业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种植企业,主要向各社区菜市场供应自产蔬菜。为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蔬菜供应,我公司除供应自产蔬菜外,还收购了农民自种蔬菜,一并销售给社区菜市场。请问我们销售的蔬菜,包括自产和收购的蔬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的自产蔬菜和收购蔬菜,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及员工生活、办公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四.我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公司收回用于销售,我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五.制种公司利用自用土地,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将深加工后的种子进行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精制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七.企业收购粮食、大豆用于销售,是否有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规定,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八、我司是加工生产速冻果蔬、保鲜蜜柚等,近年来主要是经营保鲜蜜柚。操作就是收购蜜柚果再进行挑选、清洗、包装及装箱。我们是否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水果初加工”的范围包括: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根据现行政策,对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从事农业机械销售企业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从事农业机械销售的不属于以上范围,不能享受减免税。
十.购入农产品再养殖销售,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