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税
留言时间:2020-11-09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关于新三板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的问题----公告2019年第78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基金公司非个人,无法在个税系统内申报,如何进行申报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