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开具抬头为“个人”
留言时间:2020-11-2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为一家酒店,给客人提供住宿服务,现在客人要求我们开具抬头为“个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可以给客人开具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