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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讲解问题解答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讲解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 2020-11-20 11: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答: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一般纳税人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怎么申请办理?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具体表样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有关附件。

三.转登记前后需要注意一些什么事项?

答: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二是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四.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什么时候生效?

答: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可自行选择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次月1日生效。

五.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对发票开具有什么要求?

答:首先,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七.适用差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判定是否符合免征条件?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小规模是按季申报还是按月申报

答: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小规模纳税人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十.小规模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要报送资料吗?

答:《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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