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四川  >  四川省税务局: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四川省税务局: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09-30 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我要评论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我是一名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2019年申请办理优惠,一直没有办下来。2020年通过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的协助,把2019年的优惠办理下来,专管员说2017年和2018年的要我找省局,所以现在不得已联系你们

办件编号 NSZX20201100391 咨询时间 2020-11-18 20:00:1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如果符合政策要求的优惠条件,无需申请备案,自行申报享受即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19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9 09:33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