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工程款抵房是否符合增值税三流合一
留言时间:2019-12-1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完成后尚欠A施工单位部分款项,同时A施工单位欠B公司款项,B公司准备到我公司购买商品房,因此我公司与A施工单位、B公司三方约定工程款抵房:我公司以欠付A施工单位的款项抵偿B公司欠付我公司的购房款,三方之间的欠款消除。我公司销售商品房给B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销售商品房中未以现金支付工程款,也未以现金形式收到商品销售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未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情形,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请问:以上我公司工程款抵房交易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属于2014年第39号公告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若不属于,是否存在其他税法违规行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