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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扣除问题

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04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为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了违约金。

问题1:该违约金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价款支付的价外费用?

问题2:该违约金是否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金额为土地成交价格,违约金是否为成交价格?

问题3:该违约金土地增税清算时能否作为取得土地支付的土地价款扣除,并加计扣除?

问题4:该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备注:请不要提供政策依据,回答扣除或不扣除?交税或不交税,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4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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