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风险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25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背景是:A上市公司(或100%国资控制企业)、B上市公司(或100%国资控制企业)、C(国资与民营合资企业)
贸易模式为:
1、A与C签订销售合同,A销售产品给C;C与B签订销售合同,C销售产品给B。无法把控A的货物采购来源、C的货物再销售。
2、B将货款打给C,C再将货款打给A。C的贸易毛利润在万三至万五水平。
3、A公司将仓单权交割给C公司,C公司再将仓单权交割给B公司。中间仅货权交割,不实际货物转运,也不实际提货。最后B公司再将货物销售给下游,无法把控B公司下游销售情况。
4、A向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再向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需要将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无法把控A公司开票缴税和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问题是,中间C开给B的增值税发票算虚开吗?C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