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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问题

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0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你好老师,我是成都市小微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候,根据12366税务人工咨询,小微企业季度30W内免增值税,可扣除之前红冲金额,本企业在2020年,2季度开具30W普票,3季度开具30W普票,分别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申报在服务和不动产栏目,但是在今年4季度,因收货方告知发票不符合企业要求,要求重新开具,于是4季度我单位红冲了2.3季度合计60W发票后,按照收货方要求重新开具了申报在货物及劳务栏发票合计90W,本次申报2020年4季度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默认为不缴税,因为90-60=30享受免税,但是因为服务栏有负数,无法自行申报,于是前去大厅申报,但大厅工作人人员告知无法享受免税,此季度应按照90W申报缴纳增值税,遂咨询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实施细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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