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抵缓交税款,多交的附加税怎么处理?
留言时间:2021-01-0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20年9月实现增值税3000万元,附加税360万元,因当时公司仅有银行存款400万元,就只缴纳了附加税360万元,办理了3000万元增值税的缓交,到2020年12月公司留抵增值税有3100万元,就用留抵增值税抵了缓交的税金,多缴纳的附加税应该怎么处理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