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实际未支付利息是否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留言时间:2021-01-05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四川省的一家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后,用实际利率计提的财务费用-债券利息和用名义利率发放的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即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实际未支付,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捉急,2020年关账需要,望给与实质性答复,感谢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