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委托丙方付款,甲方可否给乙方开票。
留言时间:2021-01-05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并销售货物,乙方资金困难,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委托丙方进行款项支付给甲方,甲方开票给乙方,是否合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