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专利技术
留言时间:2020-12-3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假设我公司2020年12月份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收入600万元,当月该专利技术账面净值10万元,专利技术转让时发生的相关费用20万元,公司1-12月收入累计3600万元(含取得专利转让收入600万元),1-12月累计期间费用400万元(账面记载,包含了专利本身1-12月的摊销金额),请教你们以下几个问题:
1、该项专利技术转让要分摊期间费用吗,如分摊期间费用其只是12月份,还是分摊1-12月的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基数是按账面数,还是按税法规定纳税调整后的期间费用?
2、如果分摊,按该项专利技术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百分比,其计算总收入只是12月份,还是按全年总收入1-12的累计收入?
3、如果该项专利技术符合免交企业所得税的条件,那么与该项专利技术转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它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不是应该调增。
4、该项专利技术收入所得超出500万元的部分,其超出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那么其与之相关的期间费用、转让费用等,在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
5、因税法要求该技术转让需要单独计算,请问实际操作中账务上怎样体现出来呢?列出一张期间费用分摊表作为凭证附件可以吗?还是在科目中增设相关明细科目?
6、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纳税调整额怎么填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3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技术转让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涉税信息等咨询服务,其他的问题建议参考《会计准则》执行。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