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留言时间:2021-01-1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1、业务事项:母子公司间受让方于2020年12月24日签约资产划转合同,按规定可根据财税〔2018〕17号第六条第二款享受契税免征。
2、申请办理免征失败,办税系统中提示“减免性质代码不在减免性质代码表中”,该文件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无法提交办理。
3、诉求事项:
(1)对于2020年12月24日发生的业务,2021年在申报时,开通相关判断条件,允许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申报;
(2)若无法进行免征申报,允许纳税人先申报纳税,待政策延期的文件发布后再申请已交契税的退还;
(3)及时出台延期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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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