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车船税优惠政策释疑
发布时间 : 2020-03-13 22: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新冠肺炎疫情车船税优惠政策释疑的通知
各县(市)税务局:
省局下发了《新冠肺炎疫情车船税优惠政策释疑》,现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甘孜州税务局财行科
2020年2月21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车船税优惠政策释疑
《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川财税〔2020〕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发布后,各地抓紧落实、积极反馈。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予以统一答复。
一、享受优惠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2号公告中,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仅限于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了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凡列入名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车辆2020年度的车船税。
二、租赁、挂靠车辆可否享受免征优惠?
答:不能。享受免征优惠的车辆,其所有人必须是名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不得自行扩大优惠范围。凡是挂靠在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下的车辆,或者是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租赁的车辆,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三、已缴车船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2号公告中已明确,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车辆,若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除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可申请退税外,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四、如何申请免税?
答:与车船税其他免税事项一样,符合2号公告免税的纳税人,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免税,即纳税人无需提供资料即可享受优惠,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获取名单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在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主动联系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确保及时获取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的口径由相关专业部门确定,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根据名单落实好政策。各地获取名单后,要及时上报省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资源和环境税处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