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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否可作为税前抵扣凭证的问题

关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否可作为税前抵扣凭证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03-2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司2018年2月在地方电视台(眉山市青神县)播放一条新春拜年宣传广告,电视台为我们开具一张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我们支付费用的依据。

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司可以将此缴款书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吗?为什么?

附件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jpg

广告截图.jpg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2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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