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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农产品免税抵扣

09-30 农产品免税抵扣 我要评论

农产品免税抵扣

留言时间:2019-07-0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农产品配送企业,于今年5月在当地税务局办理了农产品免税备案。公司业务发生在三四月,未结算。现给客户开具3-4月份发票,请问三四月发生的业务客户能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扣税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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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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