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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劳务购买方承担劳务外包派遣人员福利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劳务购买方承担劳务外包派遣人员福利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19-07-13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劳务购买方与劳务外包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务购买方免费为劳务外包公司派出人员提供食宿,劳务外包方发票中不包含该部分金额,住宿发票由劳务购买方从出租方直接取得,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劳务购买方承担的劳务外包公司派出人员的福利性支出是作为福利费限额内扣除,还是作为运营成本全额扣除,扣除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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