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契税
留言时间:2019-07-13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四川税务局:
你好,我个人名下在2015年购买一套乐山市期房,2018年交房,2019年拿到购房发票。
我与2017年与我妻子结婚,我妻子名下在2010年购买一套住房。
我这种情况,对于我现在缴纳我名下住房时契税该怎么算?
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中(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如何界定的?我这种该算作那种住房?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熟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