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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房屋契税

09-30 房屋契税 我要评论

房屋契税

留言时间:2019-07-13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四川税务局:

你好,我个人名下在2015年购买一套乐山市期房,2018年交房,2019年拿到购房发票。

我与2017年与我妻子结婚,我妻子名下在2010年购买一套住房。

我这种情况,对于我现在缴纳我名下住房时契税该怎么算?

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中(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如何界定的?我这种该算作那种住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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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熟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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