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包括多个自然 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2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2)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请问:
1、自然人(包括多个自然人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规定三个条件,是否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2、自然人(包括多个自然人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如满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要求,在申请书中明确了将成立的项目开发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同时也符合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规定三个条件,那么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税种管理上,是否都认定该行为仅是土地出让合同的具体落实(合同补充),相关税种都不认定为土地转让不征税。
附件
个人拿地开发.doc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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