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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核定征收项目车库是否缴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核定征收项目车库是否缴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8-2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对于原老项目,是按核定征收的项目,在本次清算税款中,税务局要求将车库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按5%征收。该老项目车库无产权,不计容。为什么查帐征收企业对于将车库无产权,不计容的车库的收入和成本都不参与土地增值税计算。而核定要纳入计算?有相关文件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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