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解
留言时间:2019-08-2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之前咨询在商场消费满699元返100元代金券,并非为抽奖所得,且需有先消费一定门槛才能获得,代金券个人所得税问题,回复仅为规定非解读,能否明确解读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能否明确消费满600元赠送的100元现金券是否属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
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小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此类不收取个人所得税
是否能理解为企业在销售的前提下赠送礼品或代金券是属于以上条款,消费600元赠送100元代金券与购手机送话费形式类似,是否可以理解为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