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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联次遗失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联次遗失处理

留言时间:2019-08-2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移交给购买方之前三联全部丢失且已跨月,应如何处理?是否可做红冲?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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