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印花税咨询之二
留言时间:2019-09-1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于我9月12日咨询问题的答复。
我还是需要再明确两个问题:
1、《有限合伙企业退伙入伙协议》具体属于哪一类应税凭证?
2、印花税的缴纳地有什么规定?必须是我有限合伙企业在我的注册地税局代两位合伙人缴税后才可以申请做税务变更吗?我持两位合伙人分别在各自的注册地税局缴税的单据申请税务变更可以吗?
等待您的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如自己无法判定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