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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政策

留言时间:2019-09-2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

       你好!我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目前销售收入主要为一老项目经营租赁取得租金收入,且从2018年4月到2019年3月取得的经营租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目前该租金收入是按简易征收计税。1、针对我们收到的新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10%加计扣除,用于抵减以后发生的一般计税业务的销项税额吗?2、如果可以加计扣除,那应该在收到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时候在账务上计提加计扣除金额吗,计提时贷方科目计入什么?急盼领导抽出宝贵时间给予指导!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3

答复内容

XX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联系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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