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
留言时间:2019-10-1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申报环保税时,计算基础是按照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中实测浓度还是折算浓度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