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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可以免征;根据财税[2012]82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第二次转让资产时可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我公司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将房屋产权过户给金融机构,未取得收入,请贵局明确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2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联系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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