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1-2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可以免征;根据财税[2012]82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第二次转让资产时可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我公司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将房屋产权过户给金融机构,未取得收入,请贵局明确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2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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