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直接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留言时间:2020-02-1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问题:根据财税〔2018〕17号,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请问母公司直接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