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0-02-1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针对刚出的2020年8号文件里面第五点提到的疫情期间生活服务类企业可以免增值税,请问是针对所有生活服务类企业吗?不专指为抗击疫情服务的?如果是指专门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服务的才能免增值税,是不是只指这一部分收入才免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