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了新三板股息红利免税的股票在转让时,是否可以以转增额作为股权原值在个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3-05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 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请问个人股东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依法享受了新三板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情况。
1.是否属于上述第(四)条中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是否可以以转增额作为股权原值在个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综上,2019年9月1日之后,个人转让新三板的原始股,原值按照原始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