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服务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1-03-2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9年通过“招拍挂”竞价方式取得了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事业单位)进行,为此,我公司向其支付了一笔手续费,取得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载服务名称为“*其他涉税服务*手续费”,税率6%。
我们认为:该项手续费系我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购买的一项拍卖服务支出,据查,该交易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之一就是:对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现场管理和服务工作。该项手续费不属于土地成交价,是否计入契税计税,请予答疑回复。
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依据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依据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依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附件
交易手续费发票.jpg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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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