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计算
留言时间:2021-03-23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的公司取得的农村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税额怎么计算呢?比如发票上的是金额为100元,税额应该是100*9%=9,还是应该100/1.09*9%=8.26?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9〕3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