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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企业分立,符合特殊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符合特殊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1-03-3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企业分立,符合特殊税务处理,

财税2009 59号文中,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是否可以保留可弥补亏损不分立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联系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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