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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办件标题 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本企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提供污染治理设计服务、技术服务、销售污染治理设备等。企业购置了环保专用设备目录中的环保专用设备作为生产用固定资产,请问能享受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么?

办件编号 NSZX20210400569 咨询时间 2021-04-16 15:17:3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6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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